青岛:医疗互助提供救助保障
2014-05-06 10:36:58    浏览次数:
青岛市总工会近日经过研究论证,决定实施《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对纳入统筹的职工个人自负医药费部分实施再次救助保障,以切实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困难。 《计划》设置A、B两
    青岛市总工会近日经过研究论证,决定实施《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对纳入统筹的职工个人自负医药费部分实施再次救助保障,以切实减轻患病职工的经济困难。
    《计划》设置A、B两套方案。A方案互助金标准90元,其中,市总补助30元,单位或个人缴纳60元,保障金给付额度最高可以达到21万元。B方案互助金标准60元,其中,青岛市总工会补助30元,单位或个人缴纳30元,保障金给付额度最高可以达到9万元。青岛市总工会计划补助3000万元作为专项启动资金,推动《计划》在全市范围内推开,今年年内参加新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目标是100万人,约占青岛全市职工总数的35%。
 互助资金的安全性是首要的,也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参保职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为此,青岛市专门成立了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由部分市直单位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职工代表组成,保证管委会能够汇集职工意愿和信息,增强管委会的广泛性、代表性,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还成立了职工互助保障监督审查委员会,同时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察,聘请社会专业审计机构定期审计,适时将互助保障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职工的公开监督和意见建议。青岛市总工会及各级工会投入的互助金只用于符合本计划要求的职工救助。年度结余资金全部转入下一个年度,继续作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使用。
  据了解,目前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险办实施的计划分别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计划、职工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自1997年开展以来,共有16万职工得到互助保障,累计赔付1.29亿元,在缓解职工因病因残造成经济困难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这次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行了新型替代,其余3个计划继续实施。
  值得关注的是,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缴费标准为55元,全部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新型保障A、B计划在青岛市总工会均补助30元的情况下,单位或个人仅需要缴纳60元或30元,但保障待遇有了大幅提高。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一是因住院、家庭病床、门诊大病发生的由本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A、B计划均按照150元标准给予保障金。一个保障年度只补助一次。二是将统筹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限额以下、个人负担部分的保障标准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三是对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60%标准给予保障。四是对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在政府救助之后,其个人负担部分按60%标准给予保障。
  青岛市总工会主席于睿说,工会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进一步缓解患病职工医药费负担,为广大职工筑起了又一道化解风险、减少忧患、自我保护的防线,就是抓住了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要解决职工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的实事好事和重要民生工程。
  此外,据青岛市总工会今年开展的职工需求调查显示,医疗问题是职工最关心的实际问题之一,这在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群体中尤其严重,全市困难职工家庭中有四分之三是因病致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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